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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壹個專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

在我國,馳名商標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好處

(1)對抗惡意搶註;

(2)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標影響;

(3)對於近似商標的認定更容易;

(4)在立案調查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馳名商標為公司名稱註冊;

(6)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註冊問題。

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的認定途徑

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分為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兩種途徑。

行政認定

1、商標異議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局

法律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 2003年4月17日)第四條第壹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2、商標爭議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評審委員會

法律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 2003年4月17日)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3、商標管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局

法律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 2003年4月17日)

司法認定

1、商標侵權案件審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2號)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2、域名侵權案件審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4號)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所需材料

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同時應如實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申請馳名商標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商標註冊證等。若為特種行業,需要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包括衛生許可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煙草專賣證、食鹽零售許可證、酒類經營許可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等及管理認證證書;

(2)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代理機構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托書或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以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包括年產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利潤等);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

(5)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發布情況;

(6)該商標在國內外的註冊情況;

(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補充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