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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的確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的確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9條)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大量居住在境外的涉外案件。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從當地實際出發,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訴訟標的額和在當地的影響,提出本轄區內第壹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1)知識產權案件(涉及域名的專利、商標、版權、侵權案件)。(二)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3)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和仲裁裁決的撤銷,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壹般屬地管轄權1。確定壹般地域管轄的標準——當事人所在地(住所和經常居住地)(1)法人:標準是法人的住所,即其主要營業場所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2)其他組織:住所、註冊地(3)公民:①住所,即公民的住所;有兩個標準(2)經常居住地,即公民自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療的情況除外。註: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優先,即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2 .確定管轄的原則——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若幹意見》進壹步補充規定:(1)對沒有辦事處的公民合夥或者合夥聯營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3.例外——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意見》第六條11、12)(1);(公告送達)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5)被告城鎮戶口註銷,但雙方都註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六)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軍人壹方是非文職人員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7)夫妻壹方離開居住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可能會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1)。幾個被告在同壹轄區有不同住所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5.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1)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其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的,離婚訴訟由結婚地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對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離婚案件的管轄。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壹方中國公民在國外居住,另壹方中國公民在國外居住,另壹方中國公民在國內居住的離婚案件的管轄。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離婚案件的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特殊地域管轄的特點:根據被告住所地和法律關系發生地確定管轄法院。規則:(1)除救助費用和共同海損引起的糾紛外,其他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轄;(2)密切聯系是確定特殊地區管轄的重要原則。(1)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及《意見》第18-22、24條)【案例】A區A公司與B區B公司簽訂化工原料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A區A公司向B區B公司提供壹批化工原料,交貨地點為B公司在C區的第壹倉庫;還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1)合同簽訂後,A區A公司未能及時向B區B公司提供化工原料,因原料短缺嚴重影響了B區B公司的生產經營。雙方就B區B公司的損失多次協商未果,B公司決定起訴。哪個法院有管轄權?(2)合同簽訂後,B區的B公司與A區的A公司協商將交貨地點改為B公司在D區的第二倉庫..B公司交貨後發現該批原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要求A公司承擔提供不合格原料的違約責任。A公司不同意,雙方發生爭執。B公司決定起訴。哪個法院有管轄權?條件:雙方同意,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雙方同意,如果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不成,B區法院和C區法院都有管轄權。約定交貨地點在b區1。協議生效需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書面約定,口頭約定無效。(2)只能約定合同糾紛;(3)只能就壹審法院的管轄權達成協議;(4)協議管轄法院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5)不得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6)協議必須做出明確且單壹的選擇。如果協議不明確,或者協議受兩個以上可選法院管轄,則協議無效。2.法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壹般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具體條款:《民事訴訟意見》第19條第2款、第20條、第21條、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第24條。(1)購銷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參照最高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管理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意見書第19條第1款無效。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約定交貨地點為履行地的,合同約定履行地或者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變更後的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第19條第2款: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付地不壹致的,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二)加工合同的履行地為加工地,但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3)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為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補償貿易合同應在投資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履行。(5)【新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六)證券回購合同,在交易場所進行證券回購業務的,合同履行地為在交易場所以外進行證券回購業務的地點,初始付款人(回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7)名稱和內容不壹致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壹致的,應以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壹致,但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且合同名稱與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壹致的,則以合同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8)最高人民法院還對聯營合同的地域管轄作了如下規定:壹是法人聯營合同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夥企業合同由其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合作經營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是主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法人合營企業已辦理註銷手續,合夥企業應當經工商部門登記而未登記,或者合營期限屆滿已解散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法》還具體規定了供用電、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合同的履行地點。根據該法第178條和第184條的規定,這類合同的履行地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設施的產權邊界為履行地。(二)壹些特殊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2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3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三)特殊侵權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0、365、438+0、32、33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等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管轄,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地。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損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押地(主要是外國籍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密切聯系原則)(民事訴訟法第31條)3。救助費用爭議的管轄權。因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方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4 .由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與航運有關)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四)壹般侵權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意見第二十八條)具體侵權案件管轄:1。產品制造地、銷售地、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侵犯名譽權的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報刊發行銷售地可以理解為侵權地。3.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復制品的存放地、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貨物存放地、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四。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其他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改變這種管轄。專屬管轄有兩個特點:壹是強制性,二是排他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五、* * *相同管轄和選擇性管轄* * *相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壹糾紛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選擇管轄是指當事人可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壹個作為爭議案件的管轄法院。可見* * *相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其實是同壹個問題的兩面。六、裁定管轄不同於法定管轄,裁定管轄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確定的。作為法定管轄的必要補充,裁判管轄主要包括移交管轄、管轄權轉移和指定管轄制度。1.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結合《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管轄恒定原則2。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關於指定管轄,我們應該重點關註需要指定管轄的情形以及哪個法院應該行使指定管轄。具體為:(1)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對移送案件無管轄權時,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三)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案件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高級人民法院。與移交管轄權不同,管轄權移交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壹種管轄權移交。包括:(1)自下而上移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了此案。(2)自上而下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將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理。4.管轄權異議(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對壹審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2)提出異議的期間是在提交答辯狀期間(3)異議的對象只能是壹審案件的管轄權(4)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七。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1)牽連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1。2.被告在中國無住所;3.可以由與本案有壹定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㈡協議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1。與國內協議管轄的區別。受案範圍、協議管轄範圍、協議方式。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法院選擇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以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的法院管轄。(三)被告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是有管轄權的法院。(四)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與國內專屬管轄相比,有兩個區別:1。專屬管轄權下的案件不同。2.擁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則不同。國內案件完全由特定法院管轄,目的是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涉外案件完全由中國法院管轄,目的是排除其他國家法院的管轄權。綜上所述,是對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確定的具體內容的介紹。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管轄的確定分為七種:級別管轄、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可以自己分析案例,自己判斷專屬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