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采購法》第43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政府采購本身是壹種市場行為,在采購合同訂立過程中,不涉及行政權力的行使,購銷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購合同壹般應作為民事合同,適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以及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等基本內容,應適用於政府采購合同。同時,政府采購合同又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適用《合同法》,對此,《政府采購法》也作了壹些特別規定。
三、政府采購合同是招標采購單位(采購人)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它與其他合同的最大區別在於:政府采購采購合同的擬定不僅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而且還要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擬定必須要以招標文件(包括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采購文件等)為藍本,不能脫離招標文件的基本原則與範圍;政府采購合同屬於行政合同,它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相互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它的壹方為政府相關部門,其目的是政府各級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服務的需要所進行的采購;政府采購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即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之間存在對待給付義務,且當事人壹方取得權利必須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這個代價壹般是指支付報酬或酬金,報酬或酬金屬於財政性資金。
相關法律規定的條款如下: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