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我註冊了壹個商標,現在商標代理公司通知我說收到了商標局下發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但是我又很想要這個商標,要怎麽弄呢?答:妳好,商標註冊申請人收到國家商標局的《商標駁回通知書》後,應搞清楚駁回的理由,如對駁回的理由不服時,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商標被駁回是否因以下幾點禁止性規定的要求:1、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等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第十壹、第十二條等禁用條款;2、申請註冊商標是否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則構成同他人已初步審定的商標權利相沖突。也就是說,申請註冊的商標在同他人已經初步審定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下:申請商標的類別同他人已經初步審定商標的類別相同,並且所使用的商品同他人已經初步審定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即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構成同他人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權利相沖突。3、申請註冊商標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專用權相沖突。同樣是申請註冊的商標在同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先:壹是申請商標的類別同他人已經核準註冊的商標類別相同;二是申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同他人在先註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即只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就構成同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權利相沖突(如在商標的實際使用中構成這種情形則屬於商標侵權行為)。4、申請註冊商標是否與被註銷、撤銷不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與註銷和撤銷不滿壹年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