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據有哪些類型?
行政程序中的證據種類書證有哪些?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件、原件、復印件、筆記本、復印件、翻譯件。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及文件審批、營業執照等。都屬於書證範疇。在收集書證的過程中,要註意以下問題:壹是盡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照片、摘錄;二是提供有關部門保存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筆錄的,應當註明來源,經部門核對後加蓋印章;三是報表、圖紙、會計賬簿等書證要附有說明材料。物證。物證壹般是指作為存在和表現證據的壹切物質形態。比如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視聽資料。指利用錄音、錄像或者其他方式反映的信息,以錄音、錄像和計算機存儲等方式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如工商部門違法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視頻。對於視聽資料,有以下要求:壹是盡量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二是標明生產方法、生產時間、生產者、認證對象;第三,音頻數據應附有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目擊者證詞。證人證言是知道行政違法行為的人向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所作的陳述,是行政處罰中常用的證據形式。證人證言證據有以下要求:壹是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信息;二是有見證人簽名,不能簽名的,就用蓋章的方式證明;三是註明簽發日期;四是居民身份證等證明身份的證件復印件。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所作的陳述、申辯和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要認真聽取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避免只聽壹面之詞,註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與其他證據是否壹致、合理。當事人陳述采用詢問、陳述或者談話記錄形式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申請人、陳述人、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委托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作出的書面結論。例如,監控報告。鑒定結論證據有以下要求:寫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給鑒定部門的有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采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資質的說明,鑒定人簽名和鑒定部門蓋章。分析得出的評估結論應說明分析過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違法案件現場和不便移動的物證進行勘查、檢驗後,為證明案情所作的記錄。勘驗筆錄反映的多為客觀情況,壹般在案發後進行,如產假期間對假冒偽劣商品現場進行拍照,以文字、表格、圖片、數據等形式記錄結果。行政程序的證據有壹定的法律依據,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要考慮壹定的約束意義,所以即使不能合理解決相關問題,但在現實生活中,證據的收集和整理對維護權益有積極的作用,法律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