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相關條件和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相關的法律法規,並知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運作的能力;資產應完整;人事、財務、機構、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存在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根據重要性原則適當披露關聯方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況。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三年累計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近三年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
7.股本和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公眾持股至少為25%;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可以降低發行比例,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深證在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壹類上市股票、二類上市股票和三類上市股票。
1.壹級上市股票的要求:
(1)業務記錄:整體而言,申請上市公司應已成立或從事主營業務5年以上,具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金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為5000萬元人民幣;
(3)股票市場價格:上市申請公司股票最近六個月的平均收盤價應高於其面值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稅後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應達到25%以上,且無累計虧損;
(五)獲利能力:申請上市公司之獲利紀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壹。壹是近三年年度決算中稅前利潤與實收股本的比例達到10%以上;二是近三年稅前利潤達到10萬元以上,權益利潤率不低於5%;第三,最近三年每年的稅前利潤符合前兩項標準之壹;
(六)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的,其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註冊股東人數在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2000元至20萬元面值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持有股份面值之和占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者達到1500以上二是持有股份總額2%以下的股東,應持有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以上;(七)股份流通情況:最近六個月內申請上市公司股份的總交易面值應在250萬元以上或日均交易面值與上市股份面值的比例不低於萬分之壹。
2.二級上市股票的要求:
(1)經營記錄:申請上市的公司應具有1年以上的穩健經營記錄,具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二)資本數額:申請上市公司的實收股本數額應當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股票市場價格:上市申請公司股票最近六個月的平均收盤價應高於其面值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稅後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應達到25%,且無累計虧損;
(5)盈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以下標準之壹:壹是最近兩年的權益利潤率達到65,438+00%以上;二是近兩年稅前利潤達到400萬元以上,權益利潤率不低於5%;第三,最近兩年每年的稅前利潤符合前兩項標準之壹;
(六)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的,其股權分布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註冊股東人數在65,438+0,000人以上,其中持有65,438+0,000 ~ 65,438+0,000萬元面值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750人,所持股份面值之和占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到500萬。二是股份占股份總數2%以下的股東,其股份應占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以上;(七)股份流通情況:最近六個月申請上市公司股份的總交易面值應在50萬元以上或日均交易面值與上市股份面值的比例不低於0.5%。
3.第三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資本金額:申請上市公司實收股本500萬元以上;
(2)股票市場價格:上市申請公司股票最近六個月的平均收盤價應高於其面值的5%;
(3)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每股有形資產凈值不低於其面值,且無累計虧損;
(四)獲利能力:申請上市公司之獲利紀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壹。壹是近幾年權益利潤率達到10%以上;二是近兩年稅前利潤達到654.38+0萬元以上,近兩年權益利潤率不低於5%。此外,654.38+0年度的稅前利潤應高於上壹個654.38+0年度,下壹個最近年度的預計稅前利潤不應低於上壹個654.38+0年度,權益利率應在654.38+00%以上。
(五)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的,其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在冊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500元至5萬元面值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值之和占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以上;
(六)董事、監事、經理的持股數量及其總額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七)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實際持有或者控制股份占已發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數額或者比例將其股份委托給交易所指定的機構保管,並承諾自股份上市之日起65,438+0年內不出售,取得的委托保管憑證不得轉讓或者抵押, 並在65,438+0年期滿後,按照交易所的規定收回托管的股份。
公司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1.公司的基本要求:
(1)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在創業板上市的意義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要求在創業板上市,且作為出資的資產的產權過戶手續已經辦理完畢。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三)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主要從事壹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
(四)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近兩年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2、公司內部財務狀況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累計實現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發行前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上期期末無未彌補虧損;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
(2)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商業模式和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穩定;商標、專利、專有技術沒有風險;最近壹年凈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性。)
(3)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不存在嚴重依賴稅收優惠的情況。
(4)不存在重大債務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港交所可分為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上市要求不同。
1.主板上市要求
主要是為規模更大、基礎更好、利潤更高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利潤總額(利潤率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幣(最近壹年必須達到2000萬港幣);
(2)上市時市值必須達到1億港元;
(3)公眾持股比例最低為25%(若發行人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可降至10%);
(四)三年經營記錄期必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和所有權下經營;
(5)上市時最少須有65,438+000名股東,每65,438+0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最少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壹年兩次財務報告;
(7)承銷安排:公開發行認購必須全額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