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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使用和安全管理。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的生產和進口,城門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城鎮燃氣用二甲醚。第三條城市燃氣管理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燃氣管理協調機制。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城市燃氣管理工作。市、州、縣人民政府主管燃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主管燃氣汽車加氣站的部門負責本省燃氣汽車加氣站的管理,市、州、縣人民政府主管燃氣汽車加氣站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信息技術提高燃氣行業的安全監管能力;鼓勵和支持燃氣經營者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升生產經營和服務水平。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統壹規劃的燃氣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鎮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城市燃氣發展規劃。

對管道燃氣城市門站、儲配站、瓶裝燃氣儲配站、儲氣站、加氣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應當在立項前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

小型燃氣設施,如燃氣管道、燃氣瓶站、瓶裝燃氣配送網點等。,在居民區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區內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同步移交建設資料檔案。

市、州、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的要求,組織對符合重大危險源標準的加氣站等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進行審查。第十壹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區內新建住宅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應納入住宅建設成本,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收取。

因不具備通風條件,城市燃氣工程安裝費不計入房屋建築成本的,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

已建居民住宅補充管道燃氣設施的,城市燃氣工程安裝費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向居民收取,但不得高於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非居民用戶的城市燃氣工程初裝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工程造價定額計價,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向非居民用戶收取。

燃氣經營者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應當經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加貼檢定標誌。用戶可以拒絕安裝沒有認證標誌的燃氣計量裝置。第三章經營與服務第十二條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燃氣發展規劃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經營者,並簽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新申請經營瓶裝燃氣的個人應當設立企業。第十四條從事燃氣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從事管道燃氣、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瓶裝燃氣充裝供應站(點)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

(二)在同壹市、州跨縣行政區域的,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跨市、州行政區域的,分別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

(三)從事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的,向燃氣汽車加氣站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並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統壹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