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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地黑土的《“寒地黑土”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寒地黑土”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由寒地黑土協會(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制定的行業標準。目的意義:打造優勢品牌,利用土質肥沃、農業物產資源豐富、無重工業汙染等有利條件,集中聯合,突出區域特色;使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能力都統壹集中到農業資源開發上,進壹步加大資源開發力度,打造具有鮮明區域特色的優勢品牌,走出壹條依托農業產業化資源打造優勢品牌,做大特色產業、做強優勢產業牽動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路子;圍繞高寒生產的糧油類、蔬菜類、山產品類、乳肉類、糖酒類、飲品類、藥材類、飼料類和生產資料類及精深加工產品,***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註冊產品系列,註冊了原產地商標---“黃金品牌”。《黑龍江日報》哈洽會特別報道指出:“綏化市用原產地證明商標壹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將其域內綠色食品整合在壹起,規模形象煥然壹新”。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內容: 第壹條 為了促進“寒地黑土”綠色物產的生產、經營,提高產品質量,維護“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寒地黑土”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的證明商標,用於證明“寒地黑土”綠色物產的特定品質。

第三條 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是“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審核批準。 第五條 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產品的生產地域範圍:東經125°~127°、北緯44°~49°的黑土地,北起黑龍江,南至遼寧盤錦市、西到內蒙古東部大興安嶺山地邊緣,東達烏蘇裏江和圖們江的寒地黑土區域,總面積101.85萬平方公裏。

第六條 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產品品質特征是:具有寒地黑土綠色物產特有的營養品質、口感和外觀特征,產自優良生態環境的天然、無汙染、優質、營養、安全的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相關物產。

第七條 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產品在加工過程中,必須達到綏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的《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行業標準》中規定的加工標準。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序

第八條 申請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向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遞交《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九條 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後,在30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產地進行實地考察,並對產品進行檢測。

2、檢測和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條 符合“寒地黑土”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宜:

1、雙方簽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準用證》;

3、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證明商標標識使用和辦證費。

第十壹條 申請人未獲準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協會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二條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3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向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該商標;

2、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和企業形象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招商引資、信息文化交流活動;

第十四條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寒地黑土”綠色物產特有的品質、質量和市場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2、接受協會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支持質量檢測、監督人員工作;

3、“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寒地黑土”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寒地黑土”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 第十五條 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是“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負責《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訂和實施,負責對使用證明商標的產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做好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工作,並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第十六條 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與“寒地黑土”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綏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

第十七條 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為保證“寒地黑土”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接受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產品消費者的投訴。 第十八條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行為,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提供給相關部門,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十九條 對未經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許可,擅自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協會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訴訟,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有權收回其《證明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二十壹條 使用“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綏化寒地黑土綠色物產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印制證明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證明商標等費用,以保障“寒地黑土”證明商標產品信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