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給審請了知名商標的企業獎勵了2萬元應計入什麽科目,是否要納稅
解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八條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壹)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不征稅收入條件。因此,該獎勵款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涉及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