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具體量刑標準是: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標記、“註冊商標”字樣、註冊商標標記、核準註冊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紙、商標帶等。是表明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識別標記,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的包裝、說明書等附件上標註的“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商標標識、註冊標記;(二)印刷在商品或者包裝上的註冊商標圖形,即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案;(3)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或能起商標作用的商品的特定名稱和外觀。商標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註銷的,其標誌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本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是不能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偽造是指無權制造他人註冊商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即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商標指定印刷單位資格,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合法許可、委托或者授權,私自仿制其風格、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形狀、顏色、質地、 他人註冊商標的特點和制作工藝制作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非商標所有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權印制該商標的單位或者個人。 所謂擅自制造,是指依法享有商標印制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商標所有人授權,制造與其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違反委托合同的規定,擅自套印商標標識,雖經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標,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曬版、燙印、模壓、燙金、貼花等技術活動。所謂銷售,是指銷售、兜售或者倒賣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他人商標的行為,包括擅自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不合格商標的行為。關於銷售行為,只有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才可能構成本罪。如果銷售的不是偽造、擅自制造的,比如銷售自己的商標標識或者他人真實的註冊商標標識,則不構成本罪。偽造、擅自制造、銷售,必須是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即使存在偽造或者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是未註冊的商標標識或者是已經過期的註冊商標標識,不構成本罪。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的,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有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出售,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銷售金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93 12 1《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主商標標識的,違法所得654.38+0萬元以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2萬個(套)以上的。或者雖不符合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兩次行政處罰的;將註冊藥品商標供他人使用的;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他人商標的商品或者偽造、冒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不良社會和國際影響的。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也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而故意偽造,或者明知違反印制註冊商標標識的委托合同的規定而故意超量生產,或者明知是偽造、擅自制造而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印刷單位被有意偽造、擅自制作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人欺騙或者蒙騙的,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印刷單位明知行為人的意圖,出於某種目的而故意偽造或者擅自制作,仍構成本罪。如果其事先合謀,則構成本罪。銷售明知是他人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的商品,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與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制造人事先為同壹目的共謀,然後又幫助銷售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此時的銷售行為屬於偽造或者未經授權制造行為的壹部分,以銷售者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不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獨立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