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不重新申請使用新商標樣本作為註冊商標的,將面臨以下情形: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擴展數據:
商標變更的程序:
(壹)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地址,應當準備下列文件:(1)申請表。
;(2)申請人資格證書原件(如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護照等。)及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的復印件(原件對比後退回)。
;(3)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4)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地址的,無需提交變更證明,但跨國變更地址的除外。
自然人跨越國界變更地址的,應當提交在變更地址所在國的居留權證明。
(2)申請人直接提交申請文件的,在商標註冊大廳申請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請文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申請文件。
(三)變更費繳納申請按類別收取,壹個類別的受理費用為250元人民幣。
申請人直接辦理的,在商標註冊大廳繳費窗口直接繳納;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應當從商標代理機構賬戶中扣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