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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有哪些地理標誌?

它是壹種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的標誌,其特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或人為因素決定。

商標含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容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和誤解的,不予註冊;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部分第3節規定了成員保護地理標誌的義務。

TRIPS協議中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壹產品原產於某壹成員國或某壹地區或該地區某壹地方的標誌。產品的某些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在本質上可以歸結於地理原產地。”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可以是不會引起誤解的國家名稱和行政區劃名稱以及地區和地域名稱。

地理標誌有三個基本特征:

(1)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二)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獨特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3)這種品質或特征在本質上可以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起源。

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誌實際上是特殊地理標誌,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類似,地理標誌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來源。雖然地理標誌可以用於服務是可以想象的,但是目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定中還沒有使用過如此廣泛的地理標誌適用範圍。與商標不同,地理標誌通過標記商品的產地來區分商品,而不是標記商品的制造來源。產地標誌是地理標誌的精髓。地理標誌不同於商標,不是主觀隨意選擇的,地理標誌的標示具有不可替代性。

*壹般來說,地理標誌在地理標誌所指的國家得到承認。這個國家通常被稱為“原產國”。裏斯本協議“原產地是指構成原產地名稱並賦予產品聲譽的國家或地區”。

*原則上,所有制造商均被允許使用地理名稱,只要具有地理名稱的貨物原產於標明的地方或符合產品的某些適用標準(如有),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貨物不來自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誌。地理標誌與商標壹樣,適用“特殊性”原則,即其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屬地”原則也適用,即只在壹定的地域範圍內受保護,受該地域法律法規的約束。著名的地理標誌是特殊性原則的壹個例外。目前,無論是WIPO管理的條約還是TRIPS都沒有為地理標誌提供這種擴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