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若幹意見》第140條規定了侵犯名譽權的基本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進壹步說明了如何認定侵犯名譽權的責任。
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的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事實認定。
根據《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因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
創作出版壹部文學作品,不以生活中的特定人物為原型,但作品情節與生活中的某個人相似,不認為是名譽侵權。
描寫真實人物和故事,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泄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文學作品;或者說,雖然沒有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某個特定的人是描述的對象。如果文章中有上述情形,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編輯出版單位應當在作品被認定為名譽侵權或者被告知明顯名譽侵權後,發表聲明消除影響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絕發表聲明、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發表、出版侵權作品的,視為侵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然基本屬實,但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應當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基本內容不真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名譽侵權。
新聞單位依據國家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公開文件和公開職權的行為所作的報道是客觀準確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其報道失實,或者上述文件、職權行為已經公開更正且拒絕更正報道,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名譽侵權。
區分新聞單位提供新聞資料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有兩種情況:新聞資料是自願提供的,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名譽侵權。
因被動采訪提供新聞資料,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損害他人名譽的,壹般不認定提供者名譽侵權;雖然新聞資料是被動提供的,但在提供者的同意或默許下發表,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名譽侵權。
前述構成名譽侵權的,由新聞單位承擔責任。
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批評和評論。內容基本屬實,不存在侮辱性內容,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但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名譽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拍照、偷聽或傳播他人隱私。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131條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的非法侵犯。違法侵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刑事處分。"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利用他人肖像達到自己的某種經濟目的。如果妳不同意,把妳的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裏,或者用於廣告、商標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其肖像進行廣告宣傳、商標標識、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或誹謗的方式損害他們的名譽。”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