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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商標同時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從現行法律法規看,我國並未明確禁止在壹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多個商標。兩個或多個商標同時使用,主要有以下情形:

1.商標具有從屬關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可以在壹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的意見》中寫到:“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壹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註冊商標。企業可以將壹個商標註冊並使用在自己生產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區別其他企業生產的商品,同時可以在每種產品上註冊並使用壹個專用於該產品上的商標,用來區別自己生產的不同商品。”這類商標通常被稱為“主副商標”,如汽車商標“大眾”和汽車型號商標“桑塔納”。

2.商標權利人並列使用位階相同的商標。經過長期廣告宣傳,並列使用的商標已被消費者充分認可,可***同或單獨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如年輕態和腦白金商標同時使用。此種情況也可佐證商標所具有的廣告宣傳功能。

3.同時使用的兩個商標中,有壹個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性質和意義與壹般商標不同,它們是用於表明使用者成員資格或證明商品、服務特定品質的,如果符合條件,商標權利人可在使用商品或服務商標的同時,壹並使用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

4.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較為典型的是商品銷售者在所售商品上同時使用自己的服務商標,以表明服務來源。

5.商標的正當使用。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商標的正當使用,符合該條規定的,可正當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同時可壹並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

6.表明合作關系。兩公司經技術合作***同開發了某款產品,並同時在該產品上標註兩公司分別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兩個不同商標。壹方面,商標仍可發揮識別功能,因為產品的生產研發是兩公司合作進行的,產品本身就來源於合作的兩個公司;另壹方面,可以凸顯商標的質量保障功能,表明該產品結合了兩家公司的先進技術,更能吸引消費者。

我國法律並不禁止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但是這壹使用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筆者認為,對未註冊商標使用的規範,主要體現在下列法律法規中:

1.新《商標法》第七條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在第五十二條規定了違規使用未註冊商標的法律後果。

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第五條第(四)項和第九條第壹款的規定,禁止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並在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了違法後果。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第二十條第壹款則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該法第七章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五章規定了相應罰則。

5.《產品標識標註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