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姓名權,任何人不得盜用他人姓名權。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故使用名人姓名註冊商標是侵權的,也就是說不可以在註冊商標時使用名人姓名。
註冊的商標需要滿足的條件:
1、商標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視覺不能感知的音響、氣味等商標不能在我國註冊。
2、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
標誌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征,如立意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如直接敘述商品質量等特點的敘述性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第二含義”商標註冊。
個人註冊商標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及相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復印件。持有護照的,需護照復印件。
2、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有固定書式),並在指定位置簽名。
3、商標黑白圖樣6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在5x5厘米至10x10厘米之間。若指定顏色,交著色圖樣6張,附黑白圖樣1張。
4、個體工商戶可以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字號名義申請註冊商標。
5、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