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不知情銷售商標法的侵權行為
壹、如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處理侵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者說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可見,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也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法律規定,侵權人不知道,並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供貨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知情的侵權人還需要承擔停止銷售該產品、提供進貨渠道協助調查偽劣產品來源的侵權責任。(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但實際上,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專用權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訟權利和責任之間的關系。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壹般可以按照行政處罰進行,但如果商標侵權行為涉案金額巨大,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在具體案件中,應嚴格依法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具體情況應結合實際情況認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條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