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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貨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技術保障。第四條 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和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都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第五條 鼓勵網絡商品銷售者作出比本辦法更有利於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第二章 不適用退貨的商品範圍和商品完好標準第六條 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壹)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第七條 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壹)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壹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第八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第九條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壹)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壹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汙、受損。第三章 退貨程序第十條 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

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第十壹條 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後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退貨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信息。

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後應當及時退回商品,並保留退貨憑證。第十二條 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壹並退回。

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壹並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第十三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第十四條 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購買商品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價款的,壹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實際支付價款以相應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第十五條 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後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對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的使用和返還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第十六條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支付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被網絡商品銷售者免除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手續費。第十七條 退貨價款以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價款為準。

套裝或者滿減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