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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有哪些?

壹是禁止作為商標註冊或者使用的標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與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或者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誌相同或相似的,除非得到授權;與紅十字和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誇大宣傳和欺騙性;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地名,除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外,使用該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商標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且該商品並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二、禁止註冊為商標但可以作為未註冊商標或者其他標誌的標誌:①僅限於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缺乏與眾不同的特征。上述標誌如果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可以註冊為商標。(二)商標註冊申請使用立體標記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