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目前涉及到的類別和以後可能涉及到的類別都進行申請註冊,進行防禦性保護,以免他人搶註。最主要的保護措施,就是自己先註冊,擁有在先權利才是王道。權利在手,別人在註冊就不會通過,如果發現侵權也能更好的進行維權。註冊後,在經過長期使用有知名度,慢慢在申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國內馳名商標認定目前只有兩種方式:
壹、通過商標局、商標評定委員會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即行政認定方式我國《商標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商標法實施細則》第5條第2款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指出,馳名商標應具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的三個條件:
1、是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
2、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3、是已經核準註冊。根據《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商標局在判定壹個商標是否具備上述條件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有: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馳名商標的其他因素。所以根據上述規定,可以通過商標局、商標評定委員會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即行政認定方式。
二、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即司法認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和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也有類似的明文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也確立了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進行司法保護的審判機制,從而確定了我國馳名商標由行政機關認定轉變為司法認定的雙軌制認定方式,並全面實行了國際上通行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馳名商標認定方式的國際接軌,融入了國際社會,加強了我國企業參加國際市場競爭的力量。根據司法實踐和辦案實踐,我們認為企業非常有必要將自己使用的商標及時進行註冊,使其合法化;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註冊商標通過行政或司法的方式認定為馳名商標;如此,將大大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更將使企業在商標案件審理中處於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