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號
《唐山市著名商標協議和保護辦法》已經201年5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7月6日起施行。
市長:陳國鷹。
2065年6月3日438+01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商標註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馳名商標,是指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我市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依照本辦法得到認定的註冊商標。
馳名商標限於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類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馳名商標的認定
第五條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馳名商標的認定對象是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第七條馳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商標註冊人是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
(二)該商標已經核準註冊,自核準之日起滿二年的;
(三)商標所指商品質量優良、穩定,具有良好的信譽,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類商品中領先;
(五)商標註冊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制度;
(六)商標註冊人沒有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其他違反有關商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馳名商標每年集中認定壹次。
商標註冊人認為其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認定。
第九條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者材料:
(壹)申請書;
(二)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相關證明或者復印件;
(三)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商標所指商品質量的相關文件或者資料;
(四)市級以上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近兩年在本市同行業中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排名的相關文件或者材料;
(五)商標廣告;
(六)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相關信息;
(七)與品牌知名度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得推薦,並退回認定申請,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不予推薦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05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直接受理認定申請;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市工商局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二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知名商標認定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查,並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提交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負責知名商標的評審工作。
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資格條件、任期和評審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馳名商標認定條件,對馳名商標申請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及其他意見進行審查論證,確定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馳名商標資格。
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知名商標時,應當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出席,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投票贊成。
第十五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知名商標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唐山市知名商標證書》,並在市級報紙上公告;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六條同行業或者相關行業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馳名商標認定之日前壹年內,使用與其名稱和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引起公眾誤解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撤銷其企業名稱和字號。是否撤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將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名稱和字號使用,且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註冊。
不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使用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名稱和字號,暗示該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與知名商標所有人有某種聯系,可能對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違反本條前兩款規定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第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
(壹)馳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二)馳名商標的文字是中國著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勝古跡的名稱;
(三)知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他公共性質。
第十九條未經馳名商標所有人許可,禁止擅自使用該馳名商標所指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該馳名商標所指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四章著名商標的管理
第二十條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由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不符合續聘條件的,不予推薦,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每次延期有效期為三年。
知名商標有效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不得繼續使用“唐山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二十壹條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唐山知名商標”字樣。
未被認定為唐山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唐山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二十二條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馳名商標的,其馳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
第二十三條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標的,應當在簽訂商標使用合同後30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名稱、地址等註冊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知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壹)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馳名商標的;
(二)標有知名商標的商品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三)超出商標註冊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使用知名商標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嚴重影響知名商標聲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被撤銷知名商標資格的,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知名商標認定申請。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唐山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定期檢查知名商標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唐山市著名商標》中,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河北省著名商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造成與馳名商標所指商品混淆的,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故意不予登記的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中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在認定知名商標資格時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賄賂的,取消其評審委員會委員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 15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