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