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五條期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和復審決定生效。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