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技術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攜帶“充電寶”的旅客應遵守以下規定:
第壹,“充電寶”必須由乘客攜帶自用。
二、“充電寶”只能手提行李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托運行李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未經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後方可攜帶,但每位旅客不允許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未通過其他標註參數計算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要在飛行途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帶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充電寶”額定功率的計算;
如果“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充電寶的額定能量可以換算如下: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則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值:Wh= V x Ah(通常在充電寶上標註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
2.如果“充電寶”只標註了毫安小時(mAh),那麽可以將這個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比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其額定能量為760mah ÷ 1000× 3.7V = 2.9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