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商標侵權 的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麽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如下: 《 商標法 》關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六十三條,即“侵犯 商標 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 商標許可 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 侵權行為 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可以看出,要適用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壹,侵權人主觀上是“惡意”的;第二,侵權情節在客觀上是“嚴重”的;第三,計算方法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乘以1到3之間某個合適的系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