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1、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利益的;2、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壹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壹個企業名稱。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準:1、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3、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依據:《企業法人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