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法律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驗照和核準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沒收其營業執照。
第七條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當地戶籍證明等相關證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或者取得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申請經營旅館業、刻字業、信托寄售業、印刷業,由當地公安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