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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使用禁忌有哪些

商標的使用與禁忌有以下規定:

1、與我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且該國家不允許註冊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

3、其他禁止作為商標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