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忽略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公司(湖南新門戶房地產經紀連鎖有限公司)!
2.不要簽甲乙雙方不毀約,中介壹分錢不退的合同(我建議)!
3.如果買家中介服務費超過1分(我建議),再找中介簽合同!
4.不要簽中介是加盟店的合同(我建議)!管理層管不了他們!
5.中介服務費是簽訂合同後完成的合同(我建議)。不要簽!
2020年7月6日,在中介(新門戶)業務員劉的推薦下,我們看了壹套房子,當天因為價格的問題沒有談。
2020年7月8日晚,中介(新門戶)讓我們再和甲方協商價格。談好價格後,中介(新門戶)問了我們行業的情況。老公說自己是自由職業者,收入不確定。中介(新門戶)承諾貸款沒問題,他能拿到。合同附加驗房條款後,我們當天就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和委托代理人。協議中擬借款為65,438+0.4萬元,貸款服務費為65,438+貸款總額的0.5%。簽完合同已經是2020年7月9日早上1點多了。
為了等到下雨天來驗房,我們等了大概半個月。看房之後,準備辦理二手房貸款。我們在網上查了壹下,個人貸款的費用只需要交:(1)。工本費100元;(2)公證費300~600元;(3).鑒定費:1.5‰~3‰,總費用在3000元以內。我需要當場處理好壹切來辦理貸款。考慮到支付這麽高的貸款服務費並沒有給我們帶來便利,我們決定自己辦理貸款,於是與中介(新門戶)溝通取消貸款委托,但中介(新門戶)拒絕配合,中介也拒絕配合。2020年7月22日22時,我們通知甲方解除代理協議。2020年7月25日上午,我們在百度上查到了長沙市雨花區夏回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的工商註冊地址。根據地址我們找到了公司,但是公司的店名寫的是新環境。為了確認信息無誤,我們到店查看了新環境店商標許可授權委托書,上面寫著:(許可方:湖南新環境房地產經紀連鎖有限公司,被許可方:長沙市雨花區夏回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店裏的工作人員不接受我們的解約協議,說跟他們沒關系。讓我們聯系中介室。然後我們只好去大華酒店18層的簽約中心,提交《解除代理協議書》。然後我們回到中介(新門戶)店,向經理解釋說我們去了長沙雨花區夏回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經理說:“協議可以取消,這個貸款必須借。既然我敢簽這個合同,就說明我們可以借100%。如果不能借給我們,我就賠償妳押金。如果自己借不到,這個按照合同是做不到的(。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在本合同規定的審批時間內繼續給予乙方兩次申請其他銀行貸款的機會。貸款不成功,甲乙雙方互不違約,無息退還全部購房款及收取的相關資料和證件,本合同自動終止。)那麽,就按違約處理,妳應該賠償的中介費必須賠償.......”,我們質疑:“買賣合同是買賣合同,協議是協議,協議只需履行告知義務。我們都向銀行提交了相同的信息。如果妳能借,為什麽我們不能?如果我不配合貸款,肯定是我違約。如果我積極辦理貸款,由於甲方或者妳不配合,貸款還不下來,怎麽算我們違約?銷售合同是怎麽約定的?怎麽能附加附加條件呢?”。然後我們向店長提交了《解除委托協議書》,並錄制了提交視頻。
2020年8月11,準備好所有貸款,在招商銀行長沙分行和浦發銀行長沙開福支行申請二手房貸款。由於收入流證明它無法支付兩倍的月還貸額,所以貸款沒有成功。我們在微信群裏通知了甲方和甲方的中介(新環境)和中介(新門戶)劉。下午我們去了經紀人的門店(新環境),找到了經紀人(新環境)和經紀人(新門戶)的負責人。我們沈默了很久,最終沒有決定下壹步的計劃。在接下來的壹周多時間裏,我們反復詢問微信群裏的中介(新環境新入口),都沒有結果。
2020年8月19日去中介(新門戶)店,劉不在店內。我們向店長反饋了貸款失敗的原因,店長說我們的信息不實,是我們自己的問題。他還說,“如果不能按照合同和平解除合同,只能通過訴訟來拿定金甚至中介服務費。然後妳想起訴或者找媒體,想怎麽樣就怎麽樣。”我們也是合法提交信息的。他為什麽要陷害我們?我們說“我們的信息是真實合法的,有問題可以報警”,並且在合同中詳細寫了如果甲乙雙方第二次沒有自動終止借款,甲方將無息退還我們的費用,我們的合同目標沒有達到。中介可以收服務費,但是態度還是那麽差,我們沒聽說過。我們憤怒地離開了。
2020年8月23日,甲方與甲方中介門店(新環境)約定按合同自動終止合同,但與中介(新門戶)溝通,中介(新門戶)壹直不同意,我們去找中介(新門戶)解決問題。我們去了中介(新門戶)店,經理剛走,我們只好回家。
2020年8月24日晚,我們到新環境大華酒店簽約中心,向大堂工作人員說明情況:由於銀行貸款未果,根據合同2.4.2的約定,甲乙雙方不違約,自行解除合同。甲方曾同意解除合同,但中介(新門戶)不同意。大堂工作人員聯系了中介(新門戶),但中介(新門戶)仍拒絕解約。大堂人員勸說無效,給了我們新門戶行政部王總經理的電話,讓我們自己聯系。回到家,我們聯系了王經理。因為是休息時間,王經理讓我們明天再聯系他。
2020年8月25日,我們聯系了王總經理,並向王總經理說明了所有情況。王總說中介(新門戶)由他溝通。下午王先生讓我們和甲方約好2020年8月26日下午3點在大華酒店20樓客服中心見面,他會聯系中介(新門戶)。
2020年8月26日下午三點,甲方和我們都到了20樓的客服中心,我們聯系了王先生。王先生說中介(新門戶)已經在路上了。大概過了30分鐘,中介(新門戶)的經理來了,經理讓我們給他看貸款資料。我們把它拿出來了,但是在他打開之前,他說我們的信息是欺詐性的。我們聲明它們都是假的。他還是說了幾句:“收入證明是妳自己提供的,妳隨便填。如果貸款下不來了,那是妳的問題。如果妳想拿定金甚至傭金,只能打官司。說白了,我們今天來這裏沒有太大意義。我們還是善意的說:“我的勞動合同工資是這個數字,公司是按照這個數字發工資的。我提交的資料是真的,我的放貸意願也是真的,事情也是真的。銀行貸不到款。這怎麽是我的問題?合同是基於雙方,而不是妳的中介,雙方同意解除。作為中介為什麽不同意?妳有什麽權利淩駕於合同之上?"經理說,"如果雙方同意解除合同,那沒問題,但如果妳想拿走中介服務費,妳只能采取法律行動。”我們說,“這個中介服務費必須建立在實現目標的基礎上。”那位住戶依然嚴厲而強硬:“房東在這裏該怎麽辦?想拿回中介費就打官司,我們隨便應訴。”我們說,“該做的都做了,那妳做的也做了嗎?作為中介,妳提供過哪些服務?妳除了說我們錯了後悔我們還做過什麽?我們花了四萬五的服務費買妳後悔了嗎?“因為中介(新門戶)不配合我們,後悔我們的信息,我們只能請管理層參與解決矛盾。居民說:“給領導打電話有用嗎?”我說,“妳是說妳是最大的領導者?妳說了算嗎?妳也負責合同嗎?可以去絕對君主嗎?“我們不知道這種服務是什麽。甲乙雙方都同意了,但是都不同意。不壹會兒,經理借了點時間透透氣就走了。管理層來了之後,和甲乙雙方溝通,了解現狀。經過六分鐘的交流,他們出去了。也許他們在和商店經理交流。然後過了很久他們也沒回來。管理人員說:“這家店是我們的加盟店,我們也問過他們的意見。他們沒有問題。如果他們違反規定,我們可以處理。現在他們沒有問題了。他們只能通過法院來處理。就目前而言,他們沒有違約。”我們說,“那我們沒問題,不是不貸,是不能貸。“我們去18樓的簽約中心找客服,看到事情沒有結果。客服還在我們的新門戶裏推送剛才經理的電話。管理層再次進行調解,但中介(新門戶)仍拒絕退還中介費。管理層和甲方都建議我們先終止與甲方的合同關系。然後甲方中介(新環境)打印終止協議,協議中寫明“根據本合同第二條第四項第二項,符合非違約條款”終止買賣合同。過了壹會兒,中介(新門戶)的業務員聯系了中介(新環境)的業務員,要求把這個劃掉。我們明明是按合同解約的,為什麽不能這樣寫?因為這個,中介(新門戶)走了。我們去了18樓,希望工作人員幫我們解決問題。工作人員以多次協商後店家仍拒絕配合為由,拒絕處理問題。後來中介(新環境)說服我們修改這壹項,否則他們不合作,合同無法解除。考慮到時間成本,我們最終在“甲乙雙方均不違約”的基礎上主動解除合同,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委托給丁方,甲方同意丁方在2020年8月29日前返還給乙方”。但關於代理費,乙、丙、丁三方又商量了壹遍,無果而終。
今天是2020年9月1日。距離終止協議約定的日期已過去4天,丁方應返還的押金仍未收到,管理層也未給予任何回復。
經過這次經歷,我終於看清了新門戶的真實面目:
1.高收費低服務,收費前後兩張臉:收費前,顧客是上帝,凡事以顧客為主。收費後,客戶有事找他們,優先考慮他們的業務(或者他們在開會),客戶的業務排在最後,不主動,不積極,反應慢,不交待;
2.在簽訂了擬貸款協議後,客戶被騙貸款無法取消。客戶調查貸款機構是壹家皮包公司,除了工商登記的中介外,沒有其他從事貸款行業的專業人士。客戶當場指出欺詐行為,就輕描淡寫地轉移話題,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條件:自行辦理銀行貸款,廢止《銷售合同》第2.4.2條,貸款未能成行,未能取消認購或退還傭金;
3.合同全是霸王條款:合同中所有條款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中介的義務和責任壹點都沒提。除了保護中介的利益,沒有任何約束,交易沒有完成中介也不會退服務費。只要合同裏沒有明確描述,中介就會扣話,跟妳扯皮;
4.中介霸道,管理層無所作為:甲乙雙方協議解除合同,中介威脅只能通過訴訟解除合同,但管理層未能說服中介“寬大處理”,乙方再次要求解決問題,管理層指責乙方不要再鬧事;
5.沒有契約精神:不履行買賣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不解釋不說明不退定金。
再次奉勸大家:
1.忽略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公司(湖南新門戶房地產經紀連鎖有限公司)!
2.不要簽甲乙雙方不違約,中介壹分錢不退的合同(我建議)!
3.如果買家中介服務費超過1分(我建議),再找中介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