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鮮(凍)畜禽產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2707-201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該規定已經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現發布《鮮(凍)畜禽產品》(GB 2707-2016)等127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序號和名稱如下: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熟肉制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