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形式審查:官方對提交的申請書件、委托書、身份證明、商標圖樣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官費要求的給以申請日和申請號。
②實質審查:根據本國法律規定審查商標是否違反法律禁止註冊的規定、是否與已經在先註冊的當前有效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具有其他不應當註冊的情形。如果不能獲得註冊的,官方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法定限期內可提交復審。不申請復審的,申請商標視為放棄,商標無效。商標申請程序提前結束。
③公告或公布:官方審查後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註冊的,便在官方發行的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 3 個月異議期內他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請。
④註冊核準: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註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他人異議的商標將獲準註冊並下發商標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