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您的疑惑,先要明確特許經營權的確定。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有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壹項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壹個***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許經營機會只是另壹個商業機會。評估特許經營機會時仍然需要通常的商業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說常識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許經營確有某些與眾不同之處,對此,可能的投資者需要了解。某些不同之處簡要介紹如下。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壹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3、知識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壹是知識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采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壹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並不壹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於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需要明確貴公司是否是確定的唯壹特許經營權被授予人。該地方該權利的具體內容。之後,才可確認對方是否侵犯該權利。
拋磚引玉,***同探討。我認為:
如確實如妳所講遭到該權利被侵害,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規定此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但如果妳所獲得的商標許可使用權在沈陽地區是獨家的,則該侵權者未經許可而經營侵犯了商標商號所有人的商標權、名稱權,對妳同樣也構成侵犯商標和名稱的專有使用權。妳不僅可以起訴,也可以向許可人申請要求制止侵權,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要求查處對商標的侵權。
希望回答對您有益。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加我百度ID或MSN gongcheng1991@hotmail.com進行探討。願意與您***同進步!
順頌
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