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計算應自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所謂核準註冊之日,即是核準註冊公告之日。應註意,如果有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商標保護期限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滿之後,需要另外繳付費用,即可對商標予以續展,次數不限。續展要在規定的續展期內辦理。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