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