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商標是實行自願註冊原則,商標不經註冊也可以使用,那麽商標註冊究竟有什麽好處呢?商標註冊後,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他人不但不可以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也不能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標。而未註冊的商標則不能受到這種保護,只能自己使用,如果使用過程當中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則使用人只能在自己在先使用的範圍內繼續使用商標,不能擴大使用範圍,還有可能面臨被他人起訴商標侵權的風險。對於馳名商標,商標註冊的好處就更加明顯了。註冊的馳名商標,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已註冊的馳名商標,就可以實現跨類保護,即不限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而是所有品類的商品或服務他人都不可以使用與已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