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3、法定賠償。
法律規定了三種賠償計算方式,在實務中如何適用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說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適用第壹種計算方式還是第二種計算方式,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麽由法院直接適用第三種方式。
認定商標侵權行為,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1、遵循保護註冊商標的原則商標專用權是通過註冊產生的,其間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因此,商標專用權確立後,就應當在法律範圍內子以保護,即使是認為註冊不當的商標,在撤銷之前,也應如此。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寬展期內,如果原註冊商標所有人仍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續展申請被駁回後,他人在此期間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原註冊商標所有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核準,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栗: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2、判定近似商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從商標的音、形、義三方面,結合構圖、顏色及整體結構等因素,進行對比,采取隔離觀察、整體觀察、要部觀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定。在判定中,應當以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為基本條件,但不以造成實際誤認為必要條件。
3、判斷類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間的關系,並考慮商品和商標之間的關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並且具有***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的,壹般認定為類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
4、具體到侵權案件中,商品質量優劣不影響商標侵權的認定。他人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即使其商品質量優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也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至於註冊商標所有人以其商品質量低劣、粗制濫造或以次充好,構成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及《商標法》的其他條款處理,與商標侵權認定沒有直接的關聯。
5、不以註冊商標所有人的違法使用為取舍商標專用權是壹種民事權利,註冊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如果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有違反《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情形,可以適用相關條款處理,要求註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
6、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他人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並不是均構成商侵標權:如果這種使用屬正常方式的使用,則不構成商標侵權。
如果已經構成侵權,被侵權人可以選擇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