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該權利的制度。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值得註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只會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分類
訴訟時效根據時間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壹般訴訟時效。指的是普遍適用的處方,不是針對某壹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我國壹般民事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是兩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某些特定民事法律的訴訟時效。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也就是說,凡有特別規定的地方,都適用特別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特殊處方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第壹,短期處方。短期時效是指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1。如果身體受傷要求賠償;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4.寄存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
但第二項因特殊產品質量法而有所改動。《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第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汙染損害提起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以及《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將訴訟時效定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壹百二十九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第三,最長的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侵害之日起,人民法院對權利的保護不超過二十年”。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是強制性的,任何時效都是法律法規強制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和放棄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
特性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由於壹定的法律原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無效,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因壹定的法律原因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中止訴訟時效的計算。《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出於法律原因。這些法律原因包括兩類:壹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是當事人不能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情形。2.法律原因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之後會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止前經過的期間,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失後繼續的期間合並計算。但中止的時間過程不計入時效期間。因此,民法將訴訟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中止在我國的效力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執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中止的法定原因消除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直至屆滿。(壹)、我們來談談民商法:
分為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前壹種公式適用於物權時效,但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還沒有規定。後者適用於索賠權。如果在壹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力,就會導致“勝訴權”的喪失。
法律條款
1.[1年]
(1)《民法通則》第136條有如下壹年的時效期間: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2)《海商法》第257條(1)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索賠。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或者時效期滿後,責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賠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三)《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條關於海上拖航合同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壹年,自自理結束之日起計算。
⑤《拍賣法》第61條第三款因拍賣標的瑕疵未申報的,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2年]
(1)《民法通則》第135條適用於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法解決方案第六條(壹)技術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超過壹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壹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3)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專利權人未支付適當的使用費的,請求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計算。
(4)《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兩年提起訴訟的,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計算兩年。
⑤《著作權糾紛解釋》第二十八條:著作權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提起訴訟超過兩年的,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兩年計算。
⑥《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⑦《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規定的航次租船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八)《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壹)旅客人身傷害賠償請求,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對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輸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旅客在運輸期間因受傷下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該期間自旅客下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對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索賠,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⑨《海商法》第259條關於船舶租賃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⑩《海商法》第261條關於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權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雙方共同支付賠償金之日起計算。
○11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有關救助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3.[3年]
(壹)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關於船舶油汙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2)《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汙染損害提起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4.[4年]
合同法解釋第七條(壹)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以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兩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5.[5年]
《訴訟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二十年]
(1)《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②在《民法通則》第175條第2款規定的“二十年”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時效延長的規定,不適用關於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3)《訴訟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還有壹個概念叫“預定期間”,在訴訟時效之前指的是訴訟權利,這個概念主要指的是實體權利,即法律規定妳的壹些實體權利的存在有壹個固定的期間,比如:
人民意見第七十三條:對於成立後超過壹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二)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表示。期滿未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15條規定:“貨物、包裹、行李在運輸途中滅失或者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條例》第180條的規定。從鐵路運輸企業交貨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從交付期限屆滿後第30天的次日起計算。但是,在此期間或者交付期間已經確認損失的,從鐵路運輸企業提交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刑法中的訴訟時效
1.關於追訴時效,刑法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①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滿10年的,經過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我國刑法還規定,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行政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但書背後的內容:“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期限為6個月。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延長至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程序法:
(壹)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
三天: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2.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3.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4.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天: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2.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3.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
4.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5.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6.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和答辯狀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7.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申訴作出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監督程序: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七天: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10日: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3.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破產還債程序結束後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15日:
1.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6.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30日:
1.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案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4.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5.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或者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8.涉外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涉外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
六十天: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受送達人的,應當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三個月: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4.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六個月:
1.離婚調解不允許和好。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送達回證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未返還,但根據各種情況視為送達的,自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
壹年:
1,死亡公告期壹年。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布財產債權公告。公告滿壹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3.普通訴訟: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壹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兩年了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申請再審。
2.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他失蹤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應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3.申請執行的期限
仲裁法
五天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十天
仲裁庭應當對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予以更正;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六個月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刑事訴訟法:
十二個小時
1.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2.法官應當在逮捕後12小時內完成對被逮捕人的訊問,不得以連續逮捕的方式變相拘留被逮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