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違反商標法被撤銷。商標局有權撤銷註冊商標,包括因為商標所有人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或者改變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註冊事項。(2)爭議被撤銷。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幾方當事人爭議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當事人的註冊商標,維護註冊人的專用權。(3)三年不使用註銷。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超過三年未使用的,任何第三方均可申請撤銷該商標無效。撤銷商標不同於取消商標。商標的撤銷是由商標註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商標被撤銷或者商標局對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處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有爭議時作出的終局決定。這種處罰或決定取決於商標主管機關或仲裁機構的意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 *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使用期間,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