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年劉春田教授作為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中國人民大學專家意見稿的主持人。
劉春田教授曾被聘為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起草小組、修改小組成員,參加了該法的立法工作。在起草工作中,他堅持用民法的思想、理念、基本原理和方法去統馭作為民事單行法的著作權法,主張建立壹個既與民法兼容整合,又能中外通行的著作權規範體系;在處理各類不同著作權關系的設計上,如職務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他人創作作品等問題上,積極推動引入民事法律行為規範,鼓勵當事人依據法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經約定而非法定,確立各種不同的權利義務,避免事無巨細全由法律規定。這樣,就為日後著作權法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統合與體系化,奠定了較好的基礎。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主張尊重事實,尊重歷史傳統,尊重民族立法習慣,尊重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做到通俗明白,避免歧義和誤解。在版權法與著作權法稱謂的選擇上,依據上述原則,力主使用“著作權法”用語,為立法所接受。此外,他在立法中也曾和部分專家壹起極力反對在著作權法中列入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導致1990年9月7日通過的著作權法刪除了草案中的刑事條款,致使長達三年多對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無法課以刑責,直到1994罕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相應的補充規定。這也反映了他認識上的局限性。
劉春田教授被聘為商業秘密法起草小組顧問,商標法修改小組顧問,並參與了專利法的修訂工作。他的壹些建議被立法采納。比如,將原專利法規定的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終局決定權從專利復審委員會改為人民法院;將原專利法中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糾紛所擁有的調處權,改為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糾紛擁有調解職能等。
他受原國家教委委托,創辦我國知識產權法專業。1986年,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胥的建議,原國家教委決定在我國著手開展知識產權法正規高等教育,委托中國人民大學率先創辦知識產權專業,並於1987年開始招收知識產權專業學位生,至今已連續18年。此外,劉春田教授作為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專業目錄設置小組召集人,參與了該目錄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