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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是什麽意思

商標轉讓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種重要取得方式。廣義上的商標轉讓是指通過協議轉讓、接受贈送、繼承、繼受等方式從原商標註冊人處取得其註冊商標所有權的行為。轉讓註冊商標,要在轉讓後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評估作價。有的國家規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未作規定,但規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物作價入股。

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1、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2、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壹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3、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壹般是1000元)。

4、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5、商標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6、所需材料

《轉讓商標/註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該註冊商標證書

公證處的商標申明公證書(視商標局要求)

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商標轉讓情形有哪些?

1、公司不再經營,需將其商標進行轉讓。

2、公司商標暫時閑置,沒有使用需求,可將其轉讓套現。

3、其他公司出高價購買本公司商標。

4、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轉讓。

5、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轉讓。

6、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