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1、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2、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壹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3、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壹般是1000元)。
4、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5、商標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6、所需材料
《轉讓商標/註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該註冊商標證書
公證處的商標申明公證書(視商標局要求)
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商標轉讓情形有哪些?
1、公司不再經營,需將其商標進行轉讓。
2、公司商標暫時閑置,沒有使用需求,可將其轉讓套現。
3、其他公司出高價購買本公司商標。
4、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轉讓。
5、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轉讓。
6、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