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避稅是指以離岸方式避稅。如何做到避稅?我把整理好的離岸公司怎樣避稅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離岸公司避稅方式
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把利潤做到離岸公司,把虧損留給國內公司,這就避開了國內的增值稅收。
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是避稅的壹種重要手法。
避稅始終是大多數離岸公司追求的目的。2010年8月,河南省漯河市國稅局透露,高盛在境外轉讓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匯發展?)的股權,獲得豐厚收益,但並沒有向河南省國稅局納稅,逃避企業所得稅4.2億元。2006年3月,高盛、鼎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設立公司Shine B Holdings I Limited (下稱:Shine B)。Shine B公司完全控股羅特克斯公司(由高盛和鼎暉同年2月在香港設立的合資公司),羅特克斯公司控股雙匯發展公司。通過維爾京公司Shine B,高盛實現了在中國境外對雙匯發展的實際減持,到2009年底時,對雙匯發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這與2006年高盛間接持股雙匯發展31%相比,有天壤之別。根據雙匯發展2006、2007、2008年的年報估算,高盛收益可能達21億元。根據2008年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等規定,包括股權轉讓在內的企業資本運作項目,以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都已列入我國稅務征管的重點範圍之內。這是壹個典型的采用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避稅案例。
河北某公司和某國的M集團(境外)於1990年末***同投資創辦了壹家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註冊資本2.5億元,投資總額3億元,主要從事汽車及相關零配件的生產及銷售。然而,A公司的年報數據卻壹直處於低盈利狀態。河北國稅局和石家莊國稅局調查發現,A公司在從關聯方(M集團)進口原材料和向關聯方出口產品兩方面,存在?轉讓定價?行為:通過高價從M集團進口原材料,加工產品後,低價出口給M集團。?壹高壹低?,降低了A公司的利潤,也使相應的稅收減少了。2008年12月,A公司向稅務機關補交應納稅額4375萬元。 朱廣俊是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的壹名研究員。曾在基層擔任過稅務局長的他,對利用離岸公司進行避稅的操作手法非常熟悉。 朱廣俊說,因為維爾京、開曼等離岸地沒有稅收,因此,通過高買低賣的方式,把利潤做到離岸公司,把虧損留給國內公司,這就避免了國內的增值稅等。 2007年,國家統計局?利用外資與外商投資企業研究?課題組,完成的壹份研究 報告 表明,在所調查的虧損外商投資企業中,約三分之二為非正常虧損,這些企業通過?轉讓定價?等方式避稅達300多億元。
信箱公司
信箱公司也是避稅的壹種重要手法。
所謂?信箱公司?,就是註冊壹家離岸空殼公司,通過文件的操作,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講了這樣壹個案例。某國內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壹家公司,從事電器零件生產業務。實際的生產業務放在中國,單位成本價在5美元,並以十分近似的價格賣到維爾京公司,然後,再以近似7美元價格賣給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再以7美元的價格賣給國內。
整個買賣過程只是在賬面上走壹遍,並不實際發生。但是中國和美國兩頭的收入所得都近似為零,這樣兩國的增值稅就無法收取了。而維爾京免征所得稅,該公司全球納稅總額由此大大減少,節省了經營成本。
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我國對外資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超國民待遇?沒有取消時,很多國內資本蜂擁去開曼、維爾京等地設立離岸公司,後再以?外資?的身份回到國內,享受?外資?待遇。
政府為鼓勵出口而設置的?出口退稅?等優惠 措施 也往往被離岸公司?冒領?。壹些企業利用?假出口?來獲取稅收優惠,辦理相關出口手續後,把貨物運到公海上,然後又運回國內,再辦壹個海關的進口手續,就獲得了免稅待遇。甚至有些企業,貨物都不運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國內的壹些保稅倉庫裏面,辦了相關的出口手續後,就獲得了退稅的?利潤?。
離岸公司避稅成功案例
北京市某民營服裝公司(A公司),主要生產銷售中高檔服裝。雖然A公司擁有不錯的設計能力,但是壹般是生產掛牌服裝,即通過國外品牌服裝公司授權在A公司生產的服裝上掛上本公司的標簽後銷售。但是A公司必須按掛牌的服裝件數向國外公司交付商標使用費,這使A公司的利潤減少了不少,但是現在消費者對香港、意大利等國家和地區的品牌認同度還是遠遠高於國內品牌。另外,服裝生產和銷售量越來越大,所得稅也對最後收益的影響越來越明顯了。
現在消費者對國際品牌的認同度是不可回避的事實,但是可以考慮到國外自己註冊壹個商標,解決向其他公司支付高額商標使用費的問題。至於稅收方面,可以利用中國稅收政策中的特殊優惠規定和某些國家的稅收減免政策,合理合法的為A公司減少稅負。
操作:
1、A公司最後選擇了在香港註冊壹家公司B公司;
2、在公司註冊成功後,在香港和大陸同時申請註冊香港商標;
3、在北京成立壹家中外合資服裝公司(C公司),股東分別是A公司和B公司,其中B公司的出資額占C公司註冊資金的25%,A公司以服裝生產工廠出資;
4、B公司與C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
效果:
1、品牌方面,A公司擁有了自己的國際品牌,不僅迎合了消費者對國際品牌的認同,並且通過中外合資企業銷售增強了消費者對品牌的信賴感。而且從長遠來看,A公司終於可以不用為別人,而是為自己創名牌而奮鬥了。
2、從成本及稅收來看,A公司不用再向外國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了,減少了很大壹部分成本;
3、在稅務方面,首先,根據我國為吸引外資通過法律規定的中外合資企業稅收政策, C公司從獲利年度起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收優惠;其次,香港B公司的商標使用費也可以使C公司的稅前利潤降低,從而使所得稅可以有控制的降低。
4、其他優勢,壹方面,由於擁有了自己的品牌,A公司規模擴大後,不僅可以考慮向其他區域甚至是國外發展,而且可以開展商標有償許可等品牌經營。另壹方面,A公司股東個人成為香港公司的股東後,可以在 出國 簽證、外匯使用等方面擁有國內企業股東所無法擁有的優勢。同時,A公司甚至可以為將來在香港等地上市融資做好前期準備。
因此,A公司通過註冊離岸公司等壹系列操作,合理合法的在品牌方面、稅收和成本方面都擁有了國內企業無法比擬的優勢。可謂經濟效益與長遠利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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