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兩個商品是否相似的壹個重要依據就是分類表。
在分類表中,3001包括可可制品和咖啡飲料。速溶咖啡顯然是壹種類似於咖啡飲料的商品,所以速溶咖啡也應該分布在分類表的3001組中。
因此,很明顯,速溶咖啡和可可產品構成了類似的商品。
至於是否會構成侵權,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類似商品只有在可能構成混淆的情況下,才認定為商標侵權。所以不能絕對說速溶咖啡壹定會侵權可可制品,但侵權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