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申請商標註冊審查期間,公司名稱變更後需向國家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核準後,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發生變更後,應當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變更手續,不需要進行商標註冊查詢。商標變更後,商標所有權不變。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實施以來,已經申請註冊但未獲核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公司名稱)和公司地址。妳可以親自到北京的國家商標局註冊大廳申請商標變更。不去國家商標局北京註冊大廳的,要委托國家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公司辦理。企業申請商標變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2.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3.加蓋公章的商標變更申請書。4.加蓋公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申請變更公司地址的,無需附變更證明。自然人申請商標變更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當地派出所變更證明(不需要變更)2、變更後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3、變更後的身份證復印件4、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不需要變更)5、商標變更申請書6、商標代理委托書不需要附變更證明。證書上的變更前姓名和變更後姓名應當與變更前姓名和申請書上的申請人姓名壹致。未核準註冊的商標申請人變更名稱的,也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