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轉讓所需文件:
A、《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B、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讓方和受讓人分別出具的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
D、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E、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需要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3、商標轉讓時間:大約需要6-10個月左右。
商標轉讓註意事項:
1.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壹並轉讓。轉讓註冊商標申請不應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2.轉讓申請提交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轉讓申請,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如果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4.轉讓申請核準後,對於註冊商標,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轉讓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6.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