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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和企業名稱相同。

法律分析:商標受《商標法》調整,有營業執照的企業的企業名稱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調整,兩者保護並行。因此,該服務商標註冊後,與該服務商標之前已被同行業其他企業使用過的相同企業名稱仍可使用。同時,服務商標註冊後,經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後,企業也可以使用相同的文字。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是兩種不同的權利,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因此,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的企業名稱,即使名稱中的字號與他人相同,也不會構成商標侵權。因為,對於企業名稱註冊行為來說,該註冊行為並不是《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所以該行為本身並不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是,如果他人的商標是馳名商標,或者企業名稱不規範地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字號,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這種情況下的使用將涉嫌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商標是產品和品牌的象征,營業執照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辦理的東西。如果不辦理,就是無證經營。公司可以沒有商標,但不能沒有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種商品以同壹商標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根據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