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壹者,可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刃尖刀:各種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刃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單刃、雙刃和多刃刀..
5.頂角大於60度且刀刃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見圖5)。
二、各種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刃未切、倒角半徑r大於2.5 mm的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管制範圍標準由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三條:
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用裝備外,職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必須有縣級以上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佩帶。佩戴匕首者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應當將匕首交回發放單位,並將匕首佩戴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
根據《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四條:
加工中使用的三角刮刀僅供工作場所的工人使用,不允許隨意帶出工作場所。
根據《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五條:
制造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工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工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產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產品必須刻有商標和編號(序列號或批號)。
根據《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六條:
在上述管制範圍內出售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供公安機關檢查。
根據《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七條:
在上述管制範圍內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第三條、第四條關於持有和使用的規定。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
地質、勘探專業狩獵者和野外作業人員應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局)申請辦理《專用工具購買證》,並購買憑證。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
根據《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八條:
在上述管制範圍內使用刀具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加強刀具的管理和檢查,確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個人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送人或借給他人。
發現丟失或被盜,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凡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被盜,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觸犯法律,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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