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與公***利益或社會道德原則相抵觸的標誌:商標不能包含違反公***秩序、社會道德或倫理的內容,如淫穢、惡俗或侮辱性的標誌。
2.與他人已擁有權益相沖突的標誌:商標不能與他人已經註冊或已經使用的商標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標識,以免引起混淆或誤導。
3.描述性標誌:商標不能過於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品質、功能或地理來源,以免妨礙其他商家使用相關描述性詞語。
4.壹般通用詞語或簡單圖形:商標不能由壹般通用的詞語、普遍使用的圖形或常見的幾何形狀構成,因為這些標誌難以區別出特定商品或服務。
5.國旗、國徽、國際組織標誌:商標不能包含國家或地區的國旗、國徽、國際組織標誌等官方標誌,以免引起誤解或冒犯。
6.涉及禁止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不能與國家或地區禁止生產、銷售或宣傳的商品或服務相關,如毒品、非法武器等。
以上是壹般商標法規定的壹些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請註意,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商標法律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具體禁止註冊的標誌可能會有所差異。
如果您有意申請商標註冊,請咨詢當地商標註冊部門或專業知識產權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指導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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