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 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 。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絡環境下使壹部分商品 流通“隱形化”。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談判、簽 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問題才會引起WIPO的高度關註。
關鍵詞: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知識產權、侵權、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依賴的是全新的計算機和電子數據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給版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 知識產權專有與國際“壹體化”、 著作法與網上版權保護、域名註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著作法與“復制權”制約。
知識產權專有與國際“壹體化”。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已使知識產權的保護面臨 著全新的問題,而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計算機網 絡的應用上。正是由於計算機網絡的迅速發展, 導致數據信息***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 具有的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 之壹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絡上應受到知識 產權保護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也很難受 到權利人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壹 特點,而網絡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
目前為解決這些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 締結國際公約來進壹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 性”的保護。1996年12月在日內瓦,WIPO組織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 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絡環境,增 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 化中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在商標保護上,大多 數國家則采取了將馳名商標脫離商品及服務而加 以專門保護;以適應強化商標專有性的趨勢。在 實踐中,網絡上的侵權行為的發生,往往是侵權 復制品壹上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 行為的發生地;因而企圖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實際上多數國家和地區,正 采取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加速各國知識產權 法律國際“壹體化”的進程,來解決這個矛盾。 但是知識產權法律國際“壹體化”需要有壹個*** 同的標準,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 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壹例。在知識經濟 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 際 “壹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 世界發展中國家是壹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 展中國家中的壹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 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 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 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
著作法與網上版權保護。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在 網絡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 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 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 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 問題。因此電子商務在網絡環境下,已對我國著 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絡 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 網絡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開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權主體難以認定,而信息網絡作 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類帶來困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 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其次使出版、傳播行為 得到擴展。在網絡環境下,傳統意義出版的環節 是不存在的,承擔作用的是信息內容提供者和網 絡服務者以及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商家;由於出 版地域的不確定性,給地域的確定帶來困難;因 此必須要研究網絡傳播服務提供者和信息內容提 供者以及電子商務的商家的權利和義務。第三, 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 絡環境下,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使 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第四,用戶合法 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絡環境下,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極可能使用戶 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 利人的利益,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 並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應用的進展,不斷增加 調整力度。
域名註冊與商標權的沖突。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 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壹動態 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絡環境下的商業活動 ,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可感知”去認定,比起 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 發展的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絡 環境下,“域名註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 5 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暫 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 己的已註冊商標,申請域名註冊”;並沒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註域名。因而“域名”已 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壹部分受到了保護 ,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目前國際上的壹些 條約中,也僅僅規定“國際知名的商標”所有人 ,有權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商標搶註域名;而非馳 名商標及商號與“域名”矛盾的焦點之壹則是在 權利產生的程序上。這是因為,商標權多是經官 方行政批準註冊產生;商號權卻是依實際使用產 生;而域名專用權則多經非官方組織登記產生。 由於現在技術上仍沒有找到解決沖突的出路,使 “域名”與在先商標權、在先商號權的沖突的真 正解決,要待下世紀去研究解決了。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作為壹種新型的商業運作模式,將成為 21世紀國際商務往來的主流。隨著知識產權保 護國際化的進程的迅速發展,世界各國也越來越 重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法律問題的解決。首先是 要解決網上的法律地位問題。電子商務中交易各方簽訂的電子合同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雙 方受法律的約束,同時也使其利益得到保護。因 而,對我國《合同法》的實施過程中, 要關註在電子合同簽約、承諾履行、變更和轉讓 、終止、違約等方面出現的法律糾紛的研究工作 ,以利在法律實踐壹段時間後,再對其加以完善 和修訂補充,以使電子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其 次要投入較大的成本,集中力量修訂好我國現有 的知識產權法律,特別是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修 訂工作。
著作法與“復制權”制約。由於數字化後的作品具有“可復制性”和“獨創 性”等特征,因而已有作品數字化應屬於著作權 人的壹項專有權利,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將作品數字化本身就是壹種“復制”行為,應受 “復制權”的制約。因此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 案)第十條財產權中的第(壹)項“復制權”應 修改為:“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臨摹、拓 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轉換等數字化或者 非數字化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
作品的網絡傳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發行,也不 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壹種全新的作品傳播方 式。因此從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出發,將作品上 載到互聯網絡上向公眾發送是對作品的使用,它 屬於著作權人的壹項專有權利,應受到著作權法 的保護。由於我國對有形知識產品的保護力度不夠,所以對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更是欠缺。這非常不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我國要發展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必須解決兩個問題:壹是什麽產品可以數字化,適合全數字電子商務;二是如何保護這些數字產品,防止“搭便車”行為。知識產權制度為解決這兩個問題,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聯系得更為緊密,兩者之間存在著互動關系。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使得享有知識產權的知識產品能夠盡快轉化為數字產品。而數字產品的不可破壞性和可復制性,使得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應盡快創造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壹方面是經濟環境,盡快促使知識產品轉化為數字產品,使得電子商務有更多的可交易的產品;另壹方面是知識產權法律環境,建立完善的保護數字產品的知識產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