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中國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成員為主體、為農業服務的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農民的橋梁,是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
中國供銷合作社分為基層供銷合作社、縣級供銷合作社、市級供銷合作社、省級供銷合作社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聯合會)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負責領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
第三條總行實行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原則。
第四條總公司的宗旨和目標是服務三農,推進成員合作社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把供銷合作社系統建設成為與農民聯系更加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加完善、市場運作更加高效的中國特色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和農民專業合作的驅動力量,真正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為加快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進農村小康社會建設有效發揮更好的作用。
第五條總行實行集團會員制,負責對成員機構的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和培訓。
總行實行開放合作,可接受承認章程並經申請自願加入為會員社團的社會經濟組織。
第六條總公司的財產屬於集體所有。總公司董事會是總公司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
總公司依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總部設在北京。
總公司的英文全稱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簡稱ACFSMC。
第二章職能和任務
第八條總行的職能和任務是:
(壹)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合作經濟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和服務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國務院和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組織、協調和管理授權的重要農業生產資料、棉花等商品的經營和儲備,承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服務;
(三)推進供銷合作社法治建設,推動和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國務院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農民成員和供銷合作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引導供銷社構建以聯合社會組織為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以社會企業為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形成社會企業分離、上下銜接、整體協調的雙線運行機制;
(六)指導供銷合作社組織和制度建設,協調成員合作社關系,增強合作社服務功能,完善基層合作社管理制度,發展農民合作社、綜合服務合作社、消費、金融、土地流轉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和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完善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密切與農民的聯系;
(七)引導供銷合作社開展合作聯盟,拓展經營服務,創新農業生產服務方式方法,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建設,提高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搭建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臺,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八)指導供銷合作社文化建設,提供信息服務,開展教育培訓;
(九)監督、管理和運營社會資產,建立健全社會資產保值增值的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十)組織、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學科或業務範圍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促進行業協會和合作社的融合、互補和協調發展;
(十壹)代表中國合作經濟組織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及相關國際組織的事務,與國內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科研教育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經濟、貿易、技術和人才交流與合作,接受捐贈和資助;
(十二)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協會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供銷合作總社、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合作經濟組織、服務農業的全國性行業協會、農業產業化大型龍頭企業等。,承認總行章程,自願履行義務,經總行理事會批準,可申請加入總行,成為總行會員社團或單位(以下簡稱會員社團)。
成員社的資產歸成員社所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條會員俱樂部的權利是:
(壹)選舉或者推薦供銷合作社全國代表大會代表;
(二)參加總行組織的國內外活動;
(三)請求總行幫助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四)享受總行提供的服務;
(五)以總公司成員的名義開展活動;
(六)監督總公司成員股份的使用;
(七)申請總行合作發展基金的使用和監督;
(八)對總行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壹條會員俱樂部的義務是:
(壹)遵守總行章程;
(二)執行總行決議;
(三)向總公司繳納會員股款;
(四)按總行規定繳納合作發展基金;
(五)維護總行和會員機構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總行委托的任務;
(七)向總行匯報、反映有關情況;
(八)接受總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總部理事會決議取消會員俱樂部的會員資格:
(壹)喪失法人資格;
(二)自願放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
(三)違反章程,拒絕履行規定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供銷合作社全國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供銷合作社全國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代表大會)是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審議批準總行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批準總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通過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通過或修改總行章程;
(五)選舉總行理事會主任、執行主任、副主任和理事;
(六)選舉總行監事、副行長和監事會主任;
(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協會選舉或者推薦。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總行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由總行理事會召集。如果總會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壹以上的會員協會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七條總行董事會應在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前壹個月將會議日期和議程通知各成員行。
第十八條總行會員協會向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前提交總行理事會。
第十九條全國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所有決議須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時,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壹條總行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國民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國民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組織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實施章程第八條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三)研究部署總行的重要工作,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和發展,促進成員合作社之間的經濟聯合與合作;
(四)批準接納會員社團或取消會員社團的會員資格;
(五)代表總行履行出資人職責;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和董事組成,任期五年。
理事會有農民主任和專家主任。成員社團理事實行單位替代制。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執行理事、副理事、理事如有變動,由理事會辦理有關手續。
總行實行董事會主任負責制,董事會主任是總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壹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者經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
理事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總行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四)決定總行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總行內部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總公司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七)決定總公司的出資和投資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執行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總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總行的監督機構,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壹)監督理事會實施章程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
(二)監督理事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監督理事會委托國家完成的各項經濟和社會任務;
(四)監督中介機構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並購重組、資產運營等情況。;
(五)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評議會提出改進建議;
(六)對理事會的重大決策有不同意見,建議未被采納的,有權向全國代表大會反映;
(七)指導監事會成員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全體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監事會設農民監事和專家監事。會員協會監事和國家有關部門監事實行單位換人制度。
總公司董事和理事會各辦事處、機構、出資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副監事和監事會主席發生變更的,監事會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監事會成員列席了董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列席了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壹條監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壹次,由監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全體會議。
監事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章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總行根據履行職能任務的需要,設立企事業單位,保持支農龍頭企業的控股地位。
總公司董事會是所出資企事業單位社會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三條總行可設立全資集團公司,經營本級經營機構的資產。
總公司制定和修改集團公司章程,依法向集團公司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三十四條總機構出資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對投資者投入的資產負責保值增值,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總公司出資企業要堅持為農服務、為市場經濟服務的方向,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強市場競爭力,拓展經營服務領域,發揮龍頭帶動作用,加強地區間、層次間的經濟聯合,為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和發展服務。
第三十六條總行應當組織科技教育、文化宣傳、技術推廣等機構,提升供銷合作社自主創新能力,培養各類管理人員和技能人才,為供銷合作社發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持。
第三十七條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承擔政府委托的職能,增強服務功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努力促進行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獨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財務和審計
第三十九條總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家財政、審計機關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設置會計機構和審計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條總行成立社會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董事會授權建立社會資產經營預算制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會資產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