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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罪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天然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http://www . China court . org/law/detail/1993/09/ID/18002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