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商標註冊的絕對理由——禁止性規定。
禁止性規定主要是指關於禁止某些標誌作為商標註冊的規定,國家名稱、軍隊標誌、國際組織標誌、紅十字、紅新月、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有害道德風尚及不良影響、有關縣級區劃的地名等;關系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標誌、以及缺乏顯著性的標誌;關於三維標誌註冊的限制性規定;關於地理標誌保護的規定等。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以上規定的將予以駁回,這些規定,也稱為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絕對理由”。
駁回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與在先商標權利的沖突。
所謂與在先商標權利發生沖突,主要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已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這是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另壹個因素,這個因素也稱為駁回商標註冊的“相對理由”。因此,所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違反商標註冊的禁止性規定,是否同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請註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為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標權利發生沖突,是該申請商標在實質審查中是否會被駁回的決定因素。
如果是禁住理由,則壹般不建議復審。如果是相對駁回,則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